回眸招标采购制度建设 看改革开放四十年行业发展
2024-11-23回眸招标采购制度建设
看改革开放四十年行业发展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40年间,我国已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过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具有市场配置资源性质的招标投标活动,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星到普遍、从线下到线上;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从最初单纯效仿世行、亚行的采购程序、业务规则等,到如今基本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系统性、规范化、标准化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在我国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充分展现改革开放40年来招标采购制度指导和推动行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招标采购管理》杂志以时间为线,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建设进行了梳理,借此展示改革开放40年来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所走过的重要历程,彰显招标采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980年10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1981年1月 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询价、谈判和合同签订作出规定——“对外国厂商的报价,要从技术、价格、设备分交、合作制造、合作条件、利用外资贷款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1983年6月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规定对于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业主均可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均可通过投标承揽工程任务。
1984年9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1984年11月 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提出“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1985年1月 国务院印发《批转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通知》提出,采用国内招标逐步取代层层审批办法,并由原国家经委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机电产品招标工作,对进口机电产品实行国内招标的试点工作。
1988年7月 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1988年11月 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竞标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
1991年2月 原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提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要提前报经国家计委备案),都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否则,招标无效。”
1991年7月 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应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应招标而未经招标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批准开工。擅自开工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招标单位、招标工程条件的审查及投标单位资质的核查。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单位要委托有能力的咨询、监理等机构代理招标;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不批准其招标。不允许设计、施工单位越级投标承揽任务。”
l992年11月 原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1993年3月 原国务院经贸办印发《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明确使用政府投资和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及利用外资中属政府统借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原则、程序,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机构和有关各方的行为准则。
1993年11月 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办法“亦适用于我国企业对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工程咨询业务的外派劳务人员”。
1995年6月 原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确定在14个城市进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要求“试点城市要充实和加强管理工程承发包、工程造价、市场主体资格、质量安全监督等政府授权的执法检查机构,对所有应进入市场的建设工程和承发包双方、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管理。”
1996年11月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招标机构实行招标资格和招标资格等级制,其资格和资格等级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199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8年8月 原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要求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在年内要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中交易和监管。
1999年 原外经贸部发布《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对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程序、评标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以及除国外贷款项目可不招标的情况。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
2000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并明确要求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2000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意见》, 提出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
2000年5月 原国家计委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000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 原外经贸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并提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
2001年11月 原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对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
2001年11月 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全军后勤系统坚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公开透明、安全保密、积极稳妥等基本原则,借鉴外军采购有益做法,积极推进采购改革,逐步建立统一管理、分工明确、有效监督、顺畅高效的军队采购制度。
2002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改变以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立”。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2002年10月 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
2003年10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明确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以及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不含内贸)的职责”。
2004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要求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规范代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2004年8月 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评审专家管理作出具体要求。
2005年7月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将采购师正式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
2007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对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2009年4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建立注册招标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9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2011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2012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2013年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招投标办法》是中国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纲领性文件,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2013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购买工作,严禁转包行为。
2014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方式、程序、合同,以及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旨在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2015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15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2015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015年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明确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10项基本内容。
2015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015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2015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要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2016年6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招标师、采购师等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6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清理和规范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得以保留。《通知》提出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2016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予以限制。
2017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从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等七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意见》要求,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017年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行动方案》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
2017年3月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条款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删去第七十八条关于“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的条款。
2017年8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意见。
2017年9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文件。
2017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2017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明确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信息共享和公开,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招标投标信息、施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2017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具体公开内容,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并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2017年12月27日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修改为: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规定;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18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缩小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并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018年6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对不属于国有资金或外资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2018年11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2018年11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会议强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杂志2018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