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热点专题

建言招法全面修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专委会第九次工作会议综述

2024-05-02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8年第5期

4月1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第九次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此次会议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上,与会嘉宾和代表重点对《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从招标投标制度和招法全面修订背景、创新招标投标制度机制、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本刊编辑部对大家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理,综述如下。

招法全面修订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贾珉亮会上强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有效防治腐败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说,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推动我国招标投标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他指出,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现行制度设计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启动了《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这是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于1月召开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议,对修法工作做出部署。贾珉亮副司长指出,在修订原则上,要重点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三是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在修订范围上,要进行全面修订,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其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在工作目标上,争取2018年形成修订草案尽快上报国务院。

代表们表示,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有迫切需要,市场主体有强烈呼声,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大家建议,修法要集思广益,加快进程,重点解决当前行业最重大、最紧迫的问题。

正确看待招投标制度,不要期望通过修法解决所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修法工作的有关同志就《招标投标法》修订相关情况做了介绍。他指出,首先要正确看待招标投标制度,要认识到招标投标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招标投标是万万不能的。

他指出,目前招标投标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乱象和不规范情况,背后有极其复杂的原因,并且招标投标只是整个建设过程的一个环节,希望通过修法把这些问题全部解决不现实。因此,对于招标投标制度,业界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即招标投标不是万能的,不要期望通过一次修法就解决当前所有的问题。

同时,没有招标投标是万万不能的。一方面,招标投标是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相互对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只要有个性化需求存在,就会有招标投标方式存在,这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因此,招标投标制度会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其最适合的适用领域。另一方面,对国有资金而言,招标投标目前是相对最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并能让更多的企业获得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

厘清制度原因和制度外原因,兼顾适用性和通用性

与会代表在研讨中表示,招法全面修订过程中要分清哪些是制度本身的原因,需要通过修法予以解决;哪些是制度以外的原因,不能放在修法中进行解决。例如执行问题,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占友认为,目前招投标领域出现的很多问题,并非是制度出了问题,而是相关方的执行出了问题,“招标投标这么说,合同履行那么做。说是一回事,做却是另一回事。”又例如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解决的问题、整个外部环境的问题等,大家认为都不能简单归为招标投标制度的原因,以及仅仅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代表们建议,招法是行业的根本大法,一方面要增强其适用性,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其通用性,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总经理熊伟建议,要增强招法的适用性,促进招标投标法律的统一、规范与协调,“现行的招法主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但对非工程建设特别是货物、服务的针对性并不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特许经营权等。”沪港国际咨询集团副总经理李雪莲建议,应在招法中增加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和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晓红建议,招法也要体现其通用性,“它只是一个大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容不宜过多过细,更细的可通过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来解决。”安徽省招标集团总裁蒋玉红建议,要区分对待招法修订中所遇主要问题的性质和层次,一些需要在招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另一些需要在招法中作出具体操作性的规定,还有一些则需要在招法配套的法规和配套文件中具体规范。

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上,大家建议,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管部门和各方市场主体的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对于行业监管部门,大家建议要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及边界,并实现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权利相匹配,例如要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违背上位法的地方法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贵梅建议,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应将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行业和地方法规的权力进一步回收和规范,避免出现文件越清理越多等情况。大家还建议,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文杰建议,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招标过程中能公开的环节尽量都公开。中招协副会长、国信招标集团总裁袁炳玉建议,在加大信息公开的同时,可在监督中引入第三方仲裁机构。张占友总经理建议,招投标监管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尤其是投标人的监督作用,“要重视引入其他监督方式,不能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因为行政监督通常会受人员、专业性等因素的制约,而司法监督往往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彭绍雨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可放宽过程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结果考核,并把项目实施最终结果与招标人考核相结合,真正体现权责对等。中招协副会长、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吴强建议监管部门要抓住合同执行这一关键点,“招标投标环节的最终结果只是签署了合同,而真正的管理是在合同的执行上。”

对于招标人,大家建议,既要赋予并保障招标人自主权,合理界定其权利和责任边界,也要强化相应责任约束。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续星慧经理建议,应当在定标时授予招标人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程小钧建议,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招标人有定标权,但没有任意定标权,以防权力滥用。袁炳玉副会长建议,应在项目主体方面将国有资金中除政府预算内资金外的国有资金明确地提出来,给央企国企的招标采购以清晰的法律界定。

对于投标人,大家建议要重点解决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和恶意投诉等问题。特别是要防范社会反响较大的恶意低价中标,要科学设置评标方法并严格其适用情形。西北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戈乃西认为,围标串标是当前招投标领域最突出的问题,修法时应对其予以有效遏制,他建议在采用综合评标法时,以事前公布的标准价为基础,对高于或低于标准价的投标价格进行相应的扣分,或者通过设定一个相对科学合理并公开的投资评审基本价以达到上述目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物资招标中心总经理方劲指出,低价低质中标现象之所以屡现,关键的原因是对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中标人无强有力的处罚机制,其出问题后可以继续参与新项目投标,且评标不受影响,导致恶性循环,他建议建立合同执行情况及招标评标的正反馈机制,加大对不诚信投标人的惩戒。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禹建议,法律要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明确适用范围,同时加强质量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并要与国家诚信体系进行关联,提高供应商的违法成本。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强建议,可参考目前智能制造领域正在开展引入的质量分级评价机制。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招标部总经理姜文建议,可在评标环节增加合理性判定。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惠建议,增加对投标人恶意投诉等处罚内容。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大家建议招法应引导其加快转型升级,并借此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放开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如何实现有效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代表们希望在修法时能作进一步明确。大家还建议修法中应当规定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责任,对其能力水平和基本要求等做出说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刘谦认为,技术的发展将会深刻地影响招标投标未来的发展,未来行业将是一个全过程、全要素、全参与方的数字产业生态。“同时,业务模式也在发生变化,如基础设施领域的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不仅对制度变革提出了新要求,对市场主体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新要求。业界机构要更好地转型升级,必须要培育新动能、建设新团队和打造新平台。”

在评标专家管理上,大家提出要严格管理评标专家,明确其责权利,让评标专家专业、规范、客观地进行评标,并回归其咨询人员的本位。蒋玉红总裁建议,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或新颁布的配套文件可借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最佳实践,鼓励发挥招标采购咨询机构的咨询顾问作用,把“评标委员会”拓展为“清标和评标委员会”,允许招标采购咨询机构人员参加“清标和评标委员会”。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耀军建议,取消地市县一级的专家库,评标时可通过远地异地评标来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注重科学性与前瞻性,重点解决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问题

会上,代表们还提出了许多修法建议,如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赋予电子招标投标应有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行为的规范,对总承包中的二次发包、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谈判做出更明确的规定等。大家建议,修法要注重制度的科学性与前瞻性,重点解决当前行业最紧迫、市场主体最关注的问题。

袁炳玉副会长建议招法在修订时将原来的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章分成两章,分别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签约,并建议在招标方式里补充上议标,以更好地反映实践情形。

熊伟总经理建议招法应进一步对接《刑法》,扩大围标串标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围标串标罪的适用主体类型。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裁毛丰燕建议,目前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概念和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希望修法时能做出明确的界定。

方劲总经理建议,应允许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议标等方式,并建议招法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非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曹森建议,立法应体现出一定的政策前瞻性与技术前沿性,比如对智能采购等的考虑。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监岳小川建议,国家层面应统一组织信用评价,将其作为唯一的信用评价机制,同时禁止各地方自主进行的、出于地方保护并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类信用评价。

国网物资公司副总经理董永涛建议,对央企信息公开要做出合理的界定,比如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公开的详细程度,以便在实践中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代表们还希望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集团化招标、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招标、战略采购等的法律地位。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桂麟建议,在招法里给央企、国企的集中采购以明确规定。周惠副总经理建议,在招法或实施条例中赋予战略采购一个明确的法律说法,因为战略采购早已成为国内央企采购时的通行做法,并在国际大型企业的采购中被广泛采用。熊伟总经理建议,鼓励集团化招标方式,她认为现在央企国企和政府事业单位每年都有大量的框架协议招标,而招法在这一方面有所缺失。

中招协副会长、招标代理机构专委会主任、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常务董事李小林建议,应对诚信联合惩戒制度予以完善,以便其更好地落地执行。他认为不能只凭一条不良信息就将一家企业轻易否决,因为一些不良信息的产生可能是源于地方保护主义,很多大型集团的地方分公司,一旦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出现不良信息,会致使整个集团都无法在国内参与市场竞争。他建议可参考欧美的黑名单,“欧美的黑名单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制度,并不是一票否决,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逐步转化为正能量的加分制度,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和行业的长远发展。”


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应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及高质量发展要求,要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科学、择优、经济、高效等要素,更好地顺应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潮流以及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行业发展需求,更好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发挥招标投标在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同时,要做好两个有效衔接,即对外要做好与国际招标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衔接,对内要做好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建筑法》以及未来将要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法律的衔接。


(本刊编辑部整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