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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增长路径贡献行业智慧 ——中招协第四次招标代理机构专委会发言集锦

2024-05-17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5年第11期


作者:本刊编辑部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如何适应新的改革形势,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10月22-23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四次招标代理机构专委会在上海召开。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55位专委会委员就“《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审议”、“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有效行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三个关系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取得了广泛共识。本刊记者参会,并对会议代表的精彩发言进行梳理。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应加快出台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全行业关心的大事,自第三次专委会以来,协会组织了以华杰工程咨询公司、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国信招标集团、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为组长单位的四个起草组,19个单位参与,历时四个多月,四次集中修改论证,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讨论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送审稿)》(简称《规范》)。《规范》的基本框架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针对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的共性特点编制。分则包括工程、货物、服务三个专业分则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个特殊分则,针对各类招标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差异化要求进行编制。会议首先审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规范》,大家一致希望协会尽快推动《规范》出台,并动态完善。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规范》编委会副主任李小林解释说,在政府简政放权大背景下,市场规则要趋于统一,必须要有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开展行业治理体系的基础和必然要求,离开标准化,市场治理则无从谈起。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吴强认为,当前行业资质陆续取消,《规范》的出台将及时填补行业空白,引导招标代理服务保持一定水准。它集中了国内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实践,同时包含了国家目前招投标有关的政策、法规,执行好《规范》就是保持了依法代理。非常赞成《规范》提出“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这是一大亮点,它的初衷是在央企中适用,现在推广到企业集中采购,将为市场主体增强活力、规范采购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标准。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岳小川认为,招标投标作为有着几十年发展历史的行业,一直没有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操作标准,造成了业主对我们这个行业的不认可,《规范》的出台将把行业的技术性提升到较高层级。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很及时,一定要抓紧出台。另外,《规范》中增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章节是非常大的亮点,它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涵盖范围、计算规则、补偿规则、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约定,使代理机构与业主进行委托服务的价格谈判时有了依据,有效避免了同行业间恶意低价竞争。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石国虎认为,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传统招标代理机构转型升级的空间和方向,是将来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做的事情,《规范》设立“特许经营”分则充分体现了行业发展的前瞻性。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蕾认为,《规范》集中了各方智慧,很有设计感。建议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要体现“面向标的物”的管理维度,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招标从一个面向具体项目、提供流程的服务提升到面向标的物、提供知识加工的服务,真正体现招标的科学性。比如,就像阿里巴巴那样可以将一件衣服描述得非常清楚,提升招标文件中对标的物的技术和商务文件的编制水平。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认为,互联网在深刻影响着传统的咨询行业,对于电子招标投标,我们不仅要从它简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这样的技术视角来看,更要从其对于对行业的影响的高度来认识它,电子化在未来将成为招标的主要形态。放眼国际,包括各国政府都在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这是行业的风向标。不能从招标代理的角度看招标活动,建议《规范》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篇幅还要加大,并通过《规范》进一步推动电子招标的发展。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赋认为,应尽快出台,动态规范。从技术经济角度看,标准化是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从政治经济角度看,它明确了各方利益边界,是公共选择的必然结果。《规范》使招标采购代理的内部自律和外部存在感得到极大提升,没有《规范》就没有行为规范,就没有办法去净化市场环境。当然,从行业特殊性来看,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有别于工业企业产品的标准,因此必须要走动态维护的道路,比如,特许经营、电子招投标等方面有新的发展,都要对《规范》进行动态更新。

信用建设迫在眉睫

当前,政府简政放权,行业资质逐步取消或下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今后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有可能就被淘汰出局,甚至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信任危机。与会代表们认为,如何适应新的监管要求、规避信用风险、约束代理行为、实现行业健康发展,开展信用建设是非常好的机制。大家围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有效的行业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红建议,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各主体和相关参与方,包括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专家、招投标监督机构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和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安排来看,对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还没有形成体系,亟待加快建设步伐。一是要从法律法规入手,形成系统的信用建设制度体系;二是形成专业研究体系,支撑制度建设和创新执行的策略;三是健全信用推动和执行的组织保障机制,使信用工作有组织保障;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的公共信息平台;五是加强结果运用,把激励机制落到实处,体现信用的价值;六是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推动社会和从业者的内在价值认同、思维及行为模式。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建议,今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加强对政府采购失信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建议政府应大力整顿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发挥行政监督部门职能,依法披露,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与此同时,对依法守信企业建立鼓励机制,进一步营造出良好的招投标市场氛围。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袁炳玉建议,资质放开后,政府把资质审查的工作下放,很多部门和地方协会都在开展信用评价,标准并不统一,有的甚至成为行业“二资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获批开展招标采购行业的信用评价非常好,建议把这项工作作为2016年的重要工作来抓,首先在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开展信用评价,通过制定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裁毛强建议,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形成的,需要通过市场自身去解决。在信用评价方面,政府应当坚持统一制度引导,第三方公正评价,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的原则。通过制度设计,进行政策引导,减少和消除部分政府部门对招投标行为和信用行为的非法约束,避免对信用使用做出过渡干预。政府应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和评价标准,避免各地方、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在失信惩戒方面,迫切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的落实,要坚守法律信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要坚决予以处罚。在支撑手段方面,要以“互联网+”为支撑,通过电子监管、程序公开透明,使失信行为在互联网的监督下无处遁形;建立招投标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的手段实行信用信息的集合和共享,并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价、社会公示,对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晓红建议,当前行业管理逐步从资质管理向个人管理过渡,开展信用建设要更加注重对招标采购执业者的信用管理和评价。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副总经理李雪莲建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获批开展招标采购行业的信用评价,是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建议要建立覆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内的完整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推动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和结果运用。

释放活力仍需制度安排

与会代表们反映,目前招标投标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方政府过渡干预招标采购市场;二是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越位”;三是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的有待深化;四是扩大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的有待法律支撑。代表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制度安排的高度进行顶层设计。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吴强建议,政府要以自我革命的方式,制定地方监督机构的权利清单,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清单,通过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释放市场活力。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戈乃西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监管部门应该在《行政许可法》的框架下,依法提出自己的权利清单、依法行政。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凌波认为, 应以贯彻《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简称63号文)为契机,在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过程中,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真正落实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发挥市场主体在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呼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63号文进行解读,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概念的内涵、外延及组成进行准确定义,使各地在整合平台过程中认识统一、理解统一。同时,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主体进行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不主张政府花费公共财政进行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曹峰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赋予建设单位招标自主决策权。但各地出台的政策进度参差不齐,规定也差距较大。有的需事前备案,有的允许事后备案,备案所需文件要求各不相同。继续规范深化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简政放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前,随着市场发展,除招标以外,非招标采购的方式方法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比价采购、寻源采购等,范围也向纵深发展。但是对于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除使用和借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支撑。对于非财政性资金项目,招标限下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性、合法性、规范性在现实工作中已表现非常突出。因此急需制定一个适用于各种资金来源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支持。对此,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建议,可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制定相应规范并进行引导。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建议,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区分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融资平台(含非经营性国企)投资、经营性国企投资等不同主体,实行不同监督体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充分的经营性国企投资项目,结合企业经营特点监督效益、效率原则,改进完善招投标监管,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同时,放宽民营投资项目监督。对于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风险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自行决定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场所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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