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和电子招投标要一并推进
2025-04-19 来源:2014年第9期
作者:中国国际招标网/必联网董事长 吴树贵
个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必须高屋建瓴,以《招标投标法》统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由如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不论业界对“平台”的不同定义和理解,可形成的共识是:这“平台”,不管以何形态存在、以何机制运行,都是服务于“交易”的;而交易的标的物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可见:所谓公共资源交易,其实就是《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内的交易行为,冠以“公共资源”,无非是说明了该交易行为所涉标的物是“公共资源”。而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乱象之一,就是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因此,就交易方式而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依《招标投标法》进行整合。
其次,何谓“公共资源”?法律上又是如何定义的?在经济学上,所谓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显然,这定义并非本文和本专栏所讨论的“公共资源”。在实践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大多假《招标投标法》之规定,“因地制宜”地圈定必须入场或上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貌似依法依规,实则自由裁量,屡遭质疑难逃寻租牟利之嫌。因此,就交易的标的物而言,公共资源交易完全应该依《招标投标法》整合,规范法定范围,限制各交易管理机构自由裁量。
再次,招标投标多头管理导致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也平添了许多似是而非的“专业术语”。“公共资源”就是其一。没有人能够说明白其含义或范围;且一地一个定义和范围。还有些术语字面相同,含义却相去甚远。最典型莫过于“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平台”,绝非“电子招标投标”语境下的“交易平台”。如今发改委统管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如果继续沿用不同体系形成的“专业术语”及其特定的含义,难道每次发文都要附带说明:此“平台”非彼“平台”?术语尚在其次。曾经的“政出多门”是否会变成“一门多政”?因此,国家发展改革要借此统管之机,将两者一并整合,包括规范特定的专业术语。
最后,“征求意见稿”也提出要推进电子化。其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同时也有照顾现状、布局将来的考量。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的建设和运营应该在此办法的框架内发展,不应该另起炉灶。不然,对于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诚信体系建设、招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作业、监管部门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监督,都将形成阻滞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