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 田锦尘
2024-11-23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4年第7期
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为使广大读者理解并贯彻好文件精神,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
问:请您谈谈《规划纲要》编制的背景及意义?
田司长: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并多次印发文件、召开会议、组织督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以及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展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问: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建立了什么机制,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田司长:国务院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2年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同牵头,一共有36个成员单位。我们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顶层设计,编制《规划纲要》。二是推动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信用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各地各部门在信用记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面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三是推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包括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四是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工作。已经建立了25个部门参与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成立了5个专门小组,梳理了一批共享数据项,即将组织签署《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同时,我们启动了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工作。五是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开会、调研、下发指导性文件等多种形式,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推动。成立了32个督导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副部级)任组长,每个督导组负责一个省(区、市),对全国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问:《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田司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规划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问:《规划纲要》提到,到2020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请您谈谈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思路和推进措施?
田司长:完善的信用服务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重要动力。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实际,《规划纲要》明确了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和重点措施。
关于加快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在发展思路上,《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在发展重点上,《规划纲要》提出培育发展本土评级机构,增强我国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鼓励我国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同时,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在需求引导上,《规划纲要》提出政府部门带头示范,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在信息支撑上,鉴于目前大量信用信息由各级政府部门掌握的现实情况,《规划纲要》提出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关于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规划纲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二是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三是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四是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问: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和关注,请问《规划纲要》如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田司长: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切身利益,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要。为此,《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三方面的机制:
第一,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二,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问:如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田司长:《规划纲要》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来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在管理上,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在技术上,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在法规制度上,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问:为保证《规划纲要》目标实现,有哪些实施支撑体系?
田司长: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规划纲要》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三是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四是推动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五是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