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时资质证书原件在何时提供才算有效
2025-09-1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4年第11期
作者: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孙超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某地就某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要求编制了招标文件。此次招标为资格后审,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要在开标时带至现场备查。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甲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备查,但投标人甲因疏忽将证书原件遗落在了公司。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甲必须在半小时内提供原件,投标人甲匆忙赶回公司取回原件,最终由于时间紧迫,证书原件拿到现场时已超过规定时间半个小时,故评委评定投标人甲该项不得分。事后,投标人甲对此提出了质疑。
案情分析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甲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甲在半小时内提供资质证书原件,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其有自由裁量权,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甲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时间内提供证书原件,该项不得分,合情合理。
2.投标人甲的质疑是否合理
事后,投标人甲对其因资质证书原件未能在半小时内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而导致该项得零分一事提出质疑。其给出的解释是: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时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要带至现场备查,但并未说明必须在评委要求的半小时内提供。故投标人甲认为,只要其证书原件在评标结束前递交评标委员会即为有效,并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该案例出现这种情况,事情的起因是因为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甲必须在半小时内提供资质证书原件,而投标人甲未能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原件,导致该项得分为零。对于此案例,笔者与相关专家也进行了交流和探讨,专家大概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评标委员会没必要给投标人甲半小时时间去取证书原件,当场即可视为未提供原件,属于投标人的过失。
第二种观点: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并不违法违规。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但评标委员会要求甲在半小时内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并不违法。投标人有义务在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及要求下执行,对此,投标人甲没有按规定将证书原件带至现场备查从而导致该项得零分无可厚非。
第三种观点: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合理。投标人甲虽未在半小时内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但其在评标结束前将原件提交,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不能作为评分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此,相关人士认为评标委员会此举剥夺了投标人甲享受平均待遇的权利,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原件在何时提交,只是在评标时对证书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则投标人甲单位此举不影响评标。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有悖于招投标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不利于在招投标市场形成充分竞争,且容易引起投诉,给招投标工作及项目进展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虽然合法,却缺乏人性化。
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接受投标人甲的资质证书原件。投标人甲在评标结束前提交资质证书原件的行为,已弥补了其将原件遗落在公司的过失,故应与其他合格投标人一样享受均等待遇,这样不仅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更能体现招标人及监管机构的严谨性和人性化。
最后,结合该案例和工作实践,笔者想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事前尽量规避此类问题,如在资格审查时需要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则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需单独密封并随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
二是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做出合理裁量,如需打分等详细评审,可在不影响评审程序情况下咨询下投标人最短能在多长时间内提供,酌情给予投标人相应合理的时间以便其提供原件,并要求投标人签字认可;
三是如评标委员会只是对其资质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