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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招标制度修订和清理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4-04-23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8年第3期

作者:上海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郭康玺


编者按:3月3日至20日,全国两会在京召开。这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首次举行的全国两会,会上,广大代表和委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发出了新时代的奋进强音。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新活力,培育行业新动能,更好地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本刊邀请到了两位地方两会的代表,同时也是企业的管理者,请他们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话题分享思想、贡献智慧。



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形成合同的过程,《招标投标法》实施17年多来,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如肢解拆分工程、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假招标等乱象和问题。随着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终于迎来了修订《招标投标法》的改革契机。

笔者认为,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应通过《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让违背《招标投标法》立法初衷的制度规定“解甲归田”。同时,应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供给侧改革,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对《招标投标法》修订和制度完善谈几点个人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范畴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第三条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管理范畴仅局限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太小了。此次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应定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法”,并将各自为政、各成体系的财政部政府采购、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统筹在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中,避免在法规体系上交错复杂,以及因为界面问题而导致的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即《招标投标法》只承认有两种招标方式,笔者建议在《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应与时俱进,增加非招标的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通过对《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和完善,增加非招标方式,可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和招标采购效率,同时也能满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自我加压、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评标规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条规定笔者建议进行修订,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中的“低价中标”会引发恶性竞争,一些投标人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给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容易发生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后往往会发酵成社会问题;二是评标时,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比较难以判定,可操作性不大。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删除第四十一条的第(二)款。

四、新增内容

《招标投标法》要兼顾程序公平和履约评估。目前,有些项目的招投标流程成了一种游戏,中标后高价索赔、司法纠纷上升,管理部门缺乏对招标人、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和合同履行阶段的有效评价。因此,对招投标参与各方在各个阶段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很有必要。笔者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应要求招标人除上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外,还要上交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给行政监督部门。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同时,笔者建议《招标投标法》对异议投诉设定门槛。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处理机制不合理,成本太低,近年异议投诉数量增长较快,一旦发生,对项目影响较大,会浪费很多资源。因此,建议建立设立投诉保证金制度,投诉人需缴纳保证金后投诉方能受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对投诉人不成立的投诉进行相应处罚。

为了适应“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的发展要求,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增加电子招标投标方面的相关条文,如“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推行电子化标准化,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相关招投标制度清理

《招标投标法》2000年颁布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其中有的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有些制度则以预防腐败为出发点,剥夺了招标人应有的权力,只追求交易过程中绝对公平,不仅不能有效遏制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社会不诚信行为,相反还助长了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这些制度规定亟待清理或修订。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规定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为“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除此之外,项目不能采用资格预审,这实际上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又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是强制执行的。由于合理最低价确定存在不合理性,反而刺激了投标人围标、串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亟待清理和调整。


总之,招标投标制度的优化与完善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总结调研,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一方面要做好《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另一方面要持续清理各地、各部门不适应时代发展、有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立法初衷的招标投标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秩序,为招标采购领域更快更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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