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反思和建议
2024-12-23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11期作者:吴树贵,高级经济师,浙江大学工程管理学硕士。1985年赴美留学;1993年出任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局长,开始研究招标投标和其他交易模式,并延伸研究供应链管理,尤其关注信息和网络技术在交易和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2001年与罗青先生共同创建必联公司。现任必联(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北京必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早在21世纪初,必联公司及与必联有相同行业发展愿景的同仁们已开始了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网络技术的探索,这是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发展的源起。而我国真正开始全面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事业,则是从2013年八部委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办法》)开始的。三年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推动下,在相关部委的配合支持下,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积极协调下,我国的电子招标投标事业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在我们的工作开展了三年以后,还是会在基础工作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当所有传统行业都已奔向新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的时候,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事业也要力求突破,尽快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完成产业再造,实现传统业务向新兴经济的蜕变。我个人认为,在探讨方法之前,我们应该先对以往或当前工作中的一些情况进行反思。
一、“互联网+”背景下,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反思
1.对概念认知的反思:电子招标投标是传统业务的信息化再造,还是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众所周知,《办法》是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发布于2013年2月。当时还没有“互联网+”的概念,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还普遍处于业务信息化的初始阶段,所以,《办法》定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在电子招标投标领域,《办法》是首部业务信息化指导法规,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它首次提出了三个平台的定义和分工,并强调三个平台的物理分离和互联互通。但是,受业务背景和市场环境的限制,《办法》更多关注的还是对传统业务信息化改造的提升和普及,强调的是三个“信息”平台的职责界定和在线业务的实施。从当时的背景和业务状态来说,《办法》是对招标投标业务信息化革新的规范和管理。
在《办法》发布后的两年里,互联网进入迅猛发展阶段,终端用户激增使得网络应用得到空前发展。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传统业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上升为国家意志。该《指导意见》中,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表述只有一句“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此外,并没有做更多详细说明。但是,联系《指导意见》中的“行动要求”和“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等章节内容,不难发现:此处的“电子招标投标”已被放到“互联网+”的历史背景下,并要求与其他传统行业一起“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
如此,我们不禁要反思,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那些严格遵循《办法》及交易平台技术规范建立起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是否能够经受得住“互联网+”的考验?我们是否在工作中过分注重功能的整齐划一、全流程的在线实现,而忽略了互联网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以快速迭代不断完善为中心的理念?
2.对市场培育的反思:平台建设应该“严进宽出”,还是“宽进严出”?
在人才培养方面,我国经历了从“严进宽出”到“宽进严出”的发展历程。在二三十年前,考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对学子来说是一件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事,而现在,考不上大学才是新闻。从近三十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来看,教育体制的改革非但没有对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造成伤害,相反,还催生了更多元的创造力和经济形态。
回到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上,目前,已经建好的数十个试点平台均站在电子招标投标市场的门口,期待尽快通过检测,给自己的平台打上认证通过的标签。而后面还有一大批非试点平台正在密切关注着前方的情况。站在队伍前面的,担心自己历时四个月、花费数十万元、协同检测1800多个检测点才能获得的认证标识,做到最后会像其他认证一样被贱卖;站在队伍后面的,在怀疑前面那些先行者是否真的通过了那么复杂的业务规则、功能和数据项的检测。大家一边等待,一边准备;一边猜疑,一边抱怨。
现行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件《交易平台检测技术规范》,从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大数据存储和使用等方面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招标投标作为服务整个经济社会的一种交易方式,是一项复杂的业务,想一蹴而就统一各种要素是非常困难的。此外,从检测技术规范本身来看,目前的检测认证工作基本还沿用着软件产品检测认证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强调功能的实现和业务的达成。互联网思维强调的却不是对工具的检测,而是对互联网工具化基础理念的认同。
互联网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会极强地体现市场意志。因而,面对市场主体的无所适从,我们要反思:在全面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和检测认证工作都刚刚开始的阶段,我们是对进入市场的平台高标准严要求,还是放低门槛以充分培育市场,让市场通过自身机制完成优胜劣汰?
3.对运营认识的反思: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是业务工具,还是系统性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是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密切结合的特殊的在线采购业务。在平台建设中,我们往往强调交易平台流程和节点的完整,强调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以方便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实现。在十多年的招标投标信息化初始阶段中,我们确实看到了信息化在节省时间、节约成本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优势。于是,我们诸多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也顺理成章地成了交易主体、管理部门赖以完成业务操作的工具。而“互联网+”则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这些任务,仅靠一个业务工具自然是难以完成的。
在“互联网+”背景下,如果我们重新定义和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不难发现: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不仅是以互联网为工具的业务载体,更是服务于所有相关用户的系统性、多元化服务。在信息获取上,用户无须面对浩如烟海的项目信息,只需查看更为精准的信息匹配推送;在交易流程中,用户无须担心业务不熟导致差错,因为可借助的辅助工具和参考信息很多;在业务决策上,用户无须再空拍脑袋或烦琐演算,只需勾选相关要素组合统计就能拿到业务总结;在市场竞争上,用户无须高频率去计算市场份额,只需随时关注业务台账的对比结果,节省更多的精力去寻找机遇和对策……
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做到现在,已经充分挖掘了“互联网”的工具属性,却还较少接触它因开放性而带来的业务潜能,即便是目前让我们心动的大数据,多数人也还只是想以此贩卖增值信息而已。面对汹涌而来的平台建设热潮,我们的管理者、平台建设者和运营者是否要认真思考一下,我们将要呈现给市场的是一款新的业务实现终端,还是一整套开放的、系统的业务环境?
二、重说互联网产品和软件产品
前文是我个人对一段时间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思考。应该说,当前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已经逐步在向互联网思维靠拢了,但仍然要警惕工作中那些残存的软件思维。在很多人的认识中,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早已经奔跑在互联网思维的道路上了,因为我们每天都在谈开放、谈共享、谈创新。但是,以往我们关于互联网思维的讨论,最后多集中在是否平台化和大数据的问题上。不讳言,必联公司在对这些新理念、新思潮的认识上也是走过弯路的,对于我们既得的一些成果,尤其是那些站在市场前沿的成果,我们总是很难舍弃,总是沿用惯性思维去解读它、认识它,并试图以外在的努力促成基因上的改变。但是做着做着就会发现,我们总是不知不觉地沿袭原来那条老路在狂奔。
我个人认为,互联网思维和软件思维最本质的区别不是概念,而是产品形态,是认知和方法。一般而言,软件更倾向技术的成品概念,它一般依托复杂的业务逻辑完成某些固有的功能,用以完成业务的无纸化处理或协同。软件以业务功能的达成为中心,倾向工具性,价值属性比较单一,在开发完成后,它的颜值最高,其后将逐渐衰减,直至不适用发展环境而退出重建。而互联网产品重点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它一般暂且依托简单的业务逻辑完成某项业务功能,初始阶段可能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它具有极大的成长性和扩展性,可以通过快速迭代来满足不断增长的用户需求。互联网产品以用户目标的实现为中心,关注用户体验,具有更多附加价值,对投标人来说,它是精准的商机超市;对招标人来说,它是诚信的供应市场;对监管部门来说,它是科学的决策依据;对专家及从业人员来说,它是高效的业务实施场所和个人营销的舞台。
关于软件产品和互联网产品的差异,我给大家举个简单易懂的例子。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使用手机,也都使用短信和微信。在我看来,短信可视为软件产品,它以信息的发送和回复帮助人们完成沟通,功能单一而完美;而微信则可视为互联网产品,一开始,它也只是在线的沟通工具,效用上与短信差别不大,但是,因为这个产品依托的是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的运行机制,它能够在原有产品上不断挖掘、实现各种层次的用户需求——游戏、朋友圈、钱包、卡包、购物,以及其他各种第三方应用,它的产品体系逐步庞大,产品功能日新月异,产品效用不断增多。而短信,很多年过去了,仍只支持收发消息而已。
总体上而言,软件思维是被动地满足用户需求,互联网思维却能够引领市场需求。因此,如果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事业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就不能以工具导向作为工作目标。对于信息技术产品形态的选择和架构,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如果我们打的是短信的基础,又如何能盖起微信的高楼呢?
三、“互联网+”背景下,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建议
1.在经济社会形态改变后,电子招标投标政策面的指导宜迅速补位
在“互联网+”时代,《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操作层面的指导作用逐步减弱,面对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交易主体和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急需获得更确切的政策面指导。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办法》和试点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正在调研起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这将是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以来第一次专门在“互联网+”背景下制订的工作实施方案。我们期望,这一方案能够迅速理顺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方法,消除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使电子招标投标真正成为推动传统招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
2.营造宽松环境,为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解绑
目前,电子招标投标还处于市场培育期,我们希望在这一时期,国家在各方面的政策上能够更宽松一些。重新设定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基础性标准,取消平台进入市场的严格限制性条件,给平台充分的成长和竞争空间;尊重市场主体的业务自主权利和选择权利,政府或其他机构不得干预;保证各平台定位上不偏移,保障市场化平台的合法权益……总之,在政策层面能提供充分的指导和保障,然后让市场用自身的机制来解决发展的问题。
3.关注知识产权,防患网络侵权、技术侵权于未然
随着时代的发展,粗放的信息技术将被约束,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被提高到企业战略的高度。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享有更多的便利,也承受更多的风险。在过去二三十年的互联网发展历程中,网民经历了内容侵权、名誉侵权等种种法律风险。电子招标投标是以企业端为主要用户的电子交易方式,在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实现的过程中,我们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交易主体、监管部门、行业组织都要提高警惕,避免由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络侵权和技术侵权。一方面,建设单位应该保护好自己的技术研究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必联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了数十项招标采购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运营单位要注意数据的传递、使用和披露范围,避免因泄密、越权等行为给交易主体造成的伤害。
电子招标投标事业,任重而道远。在新旧经济形态衔接的时候,我们唯有经常审视自己的工作方向和方法,随时做好调整和校正的准备,才能保证我们的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最后,祝我们的电子招标投标事业乘互联网的东风,早日到达新兴经济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