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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招标采购实务刍议

2024-04-2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8期

作者:江西省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才华

目前,我国国内建成或已经封顶的超高层建筑超过了3000座,建筑主体范围内的配电工程常与土建工程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同时建筑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以后的电压属于低压范围,属于房建类施工企业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文章从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资格条件设置、关键设备的推荐品牌设置、控制价设置、评标方法设置、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六个方面介绍了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招标采购的基本流程和操作要点,为业界更好地开展超高层建筑的供配电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前言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我国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称为超高层建筑。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建成或已经封顶的超高层建筑超过3000座,其中超过500m的超高层建筑有深圳平安金融中心(660m)、上海中心大厦(632m)、天津117大厦(597m)等。按照一般的单层建筑面积与总高度之比测算,超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则5万㎡,多则近百万平方米,按照设计规范办公类40~80W/m2,一般商业类50~100W/m2,重要商业类100~150W/m2的用电计容负荷考虑,一幢超高层建筑用电计容负荷少则数千千瓦,多则数万千瓦,变压器安装容量少则数千千伏安,多则数万千伏安。供配电工程施工作为一项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单独发包,在业内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鉴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封闭性,传统供配电工程特别是涉及中高压的建筑电力系统工程,往往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直接进行发包,这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内容多不包括电力工程就可见一斑。

单项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投资动辄千万元以上,投标人表现出较大的兴趣,竞争性较强,采用招标投标特别是公开招标方式来确定中标人,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探讨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招标采购实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鉴于建筑主体范围内的配电工程常与土建工程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且建筑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以后的电压属于低压范围,属于房建类施工企业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故本文所指的供配电工程特指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以前的供配电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

二、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鉴于超高层建筑对电梯、无塔水泵、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用电要求有更为严苛的特点,建筑物对供配电的依赖性更加突出。为了保证供配电的可靠性,按照规范要求,应将实时控制的计算机网络、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负荷设定为一级负荷,需要备用至少另一路电源(另一路市电或应急发电机组和UPS或EPS不间断电源),确保在日常使用的市电停电的情况下,能够有15秒之内的时间自动切换到另一路电源。根据供电用量和可靠性的不同要求,业内通常的供电方案有单回路电源(一市一应急发电)、双(市电)回路电源(一工作一备用)、三(市电)回路电源(一工作两备用或三回路互为备用),市电和备用电源是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供配电工程的招标范围。此外,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控制系统也是供配电工程的组成部分。

具体说来,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的招标范围,始于供电部门变电站的搭火点,终到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内容一般包含:①协调并解决搭火点的申请;②间隔环网柜;③外线电缆及电力部门占管;④高压配电柜;⑤发电机组;⑥变压器;⑦费控系统;⑧电力节能智控管理系统;⑨低压配电柜;⑩带形母线及母线槽。在发包方式上,鉴于供配电工程具有二次深化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为一体的特点,建议采用EPC方式发包,即供配电工程中标单位的工作内容细化为:(深化)设计+施工(含设备采购)+专线申请(电力部门的沟通协调)+安装+调试+通过电力部门验收+通电运行+售后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搭火点的取得(电力专线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是供配电工程投标人竞争最重要的因素,名义上搭火点的取得是招标人应当办理的事项,但实际上业内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和行业习惯,即搭火点的取得往往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取得距离建筑物最近的搭火点或获得最好的供电方案,将更有利于该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

在标段划分上,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一般有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上述内容的①~⑩打包在一起,即建筑外线+建筑内部设备共同打包为一个标段;另一种是上述内容的①~③划分为一个标段,④~⑩划分为另外一个标段,即建筑外线和内部设备分别划分为一个标段,以高压配电柜进线端为分界点。一般来说,采用第二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外线较长或市电回路较多,即变电站至建筑物的距离较长,所需电缆及占用电力部门市政管网较长,中间间隔环网柜数量较多,标的估算金额较大,双路或多路市电回路的项目,甚至可能就不同的回路外线分成好几个标段。

供配电工程作为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是否需以暂估价形式纳入土建总承包范围,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事实上,供配电工程始于供电部门变电站的搭火点,终到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与建筑主体范围内的配电工程的界面临界点划分得很清晰,基本无交叉;超高层建筑的配电房一般都位于地下室一层,主要设备通过从预留口单独吊装方式放入,很少利用土建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货梯等设施,需要配合的工作也不多;再有,以暂估价形式纳入土建总承包范围,依然涉及二次招标的问题,不纳入总包范围的独立发包,招标人更为灵活,主动性更强。

三、资格条件设置

目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规定,对应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两类,根据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Kw以下发电工程、110Kv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1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的业务范围规定来看,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一般设置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即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建议采用“或”而不是“和”的关系来设置住建部的资质,以免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

另外,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的规定,电力施工企业在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中取得承装类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取得承修类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取得承试类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一般来说,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既涉及电力设施的安装,也涉及维修和试验,因此电力设施承接、承修、承试3项许可是必要的资格条件,即此处的3项资格条件应采用“和”的关系。根据“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的规定,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一般应设置四级或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四、关键设备的推荐品牌设置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费用一般要占到整个工程造价的80%左右,而关键材料设备一般又要占到全部材料设备的80%左右,关键材料设备又存在进口、合资以及主要元器件进口、国产一线、国产二线、国产杂牌等品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加之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又具有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对关键材料设备进行品牌推荐是供配电工程实现招标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实现品牌推荐并不违规,是招标人、投标人、监管部门等都应当正视的问题。笔者认为,招标人是中标标的的受卖主体和责任主体,推荐关键设备材料品牌是其法定的权利,除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保护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外,应允许招标人推荐,招标人应当理直气壮、负责任地去推荐,只要出于招标采购目的需要,投标人、监管部门不应说三道四,监管部门更不应该出具地方红头文件去干预或剥夺。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的关键设备材料一般至少包括:

1.高压开关柜内的核心元器件(真空断路器、微机综合保护器、多功能数显仪表、智能操控装置、电流和电压互感器);

2.低压配电柜内的核心元器件(框架断路器、塑壳断路器、负荷侧电源双电源切换开关、浪涌保护器、多功能数显仪表、电能质量补偿装置);

3.干式变压器;

4.柴油发电机组;

5.电力电缆;

6.直流电源柜;

7.电力监控系统。

对于推荐品牌,一般应不少于三家,这些品牌应基本处于同一质量水平,否则,品牌推荐就会失去意义。在推荐品牌的同时,应采用“不低于”的推荐表述,即允许相当于或高于这些品牌的设备材料参与投标。此外,还应注意档次的要求,比如,同处于一个品牌水平的低压配电柜内的核心元器件框架断路器的西门子、施耐德、ABB三个推荐品牌,塑壳断路器、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常熟、TCL、诺雅克三个推荐品牌,高压开关柜内的核心元器件真空断路器的美国通用、施耐德、西门子三个推荐品牌,存在着高档版、标准版、精简版的差别,即不同工厂生产出的同一品牌产品存在着档次的差异,价格也差别很大。因此,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清楚这些品牌产品的最低档次要求。另外,供配电工程一般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土建工程设计院在第一次设计时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具有技术的倾向性,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动邀请关键设备材料的推荐品牌供应商来做技术交流或参照政府采购中设备技术参数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尽量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技术壁垒,确保每一种关键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在事实上有3家以上可以满足,防止隐性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

另外,在高中压设备材料方面,当地供电部门往往会有一个准入性的目录,招标人应核查推荐品牌是否在该目录范围之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在准入目录范围内,以免造成供电方案因中标产品不在准入目录范围内而得不到批准的现象出现。

五、控制价设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两种控制价设置方式,一种是标底,另一种是最高投标限价。鉴于标底仅仅具有参照性作用,笔者更倾向于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鉴于目前国内供配电工程预算定额水平相对市场水平偏高,供配电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总价中占比很大,关键设备材料价格往往并不能通过定额、造价信息查询得到,而是要通过市场询价、供应商报价等方式获得,价格留有余地理所当然,最高投标限价在正常计价的基础上可以做一些下浮。根据笔者的经验,通过市场询价、套用定额计算出来的结果,下浮5%至10%后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是比较恰当的。这样做,既充分保护了招标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因最高投标限价过低而导致投标人放弃投标、低价抢标等现象的出现。

在笔者前述“二、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中谈到的①~⑩中,④~⑩往往有设计图纸,工程量清晰,控制价根据预算定额、造价信息、市场询价,容易测算出来。但对于①~③的内容,由于搭火点(专线)批复一般流程为:中标→招标人委托中标单位向电力部门申请专线→电力部门现场查勘→电力部门内部批复→确定用电方案→用电设计单位资质审验→施工图纸审查→用电施工单位资质审验,换言之,在招标阶段实际上搭火点是不确定的,而搭火点的位置会影响到外线电缆的长度、敷设方式、电力部门市政占管费用、中间间隔环网柜的设置等因素,比较难测算,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值得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重点关注。同时,搭火点的办理往往也是考验投标人综合实力、与供电部门沟通协调能力的重要因素。搭火点位置考虑设远了,招标人利益将受损;搭火点位置考虑设近了,流标的可能性会增加,中标后据实计量又会明显增加招标人的风险,失去了招标引发竞争的意义。但控制价客观上又需要假定一个确定位置的搭火点,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开展一些调查工作,了解周边供电部门变电站的可用容量情况,既要考虑理想状态下的最佳搭火点,又要为投标人之间竞争留有部分余量。

六、评标方法设置

目前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有两种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对于专业的电力工程来说,属于金额较小、电压等级较低、资质等级要求较低的项目,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规定,而且,鉴于笔者上面谈到了搭火点的位置不确定性的因素,为有效控制招标人成本,最大限度引发投标人之间重点在搭火点之间开展竞争,笔者对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评标倾向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方法。

七、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一般流程,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招标人发出,鉴于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中标往往以中标候选人取得供电部门出具的搭火点(专线)批复手续为前提条件,未取得中标候选人投标所承诺的搭火点(专线)批复手续,合同履约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且,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往往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完成时点,招标代理服务费也往往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收取,如果在未确定正式搭火点(专线)的情况下,就发出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和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将可能会使招标人的工作陷入被动。因此,笔者建议,在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招标中标公示与中标通知书发放流程之间,应增加一道预中标通知书发放流程,即由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放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授权预中标单位办理搭火点(专线)申办手续,法定时限内(单回路电源15个工作日内、双回路电源30个工作日内),预中标单位办理完搭火点(专线)手续后,再行发出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基于此,笔者同时建议在超高层建筑供配电工程施工招标时,应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时限,以确保当出现预中标单位无法正常取得搭火点(专线)批复手续时可以优先采用顺位递补方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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