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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采购业务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试点

2024-04-20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5期

作者:招商银行总行采购管理部,马红军

编者按:营改增试点已于5月1日全面推行。为积极响应试点工作,做好采购成本控制,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银行利益,文章从正确识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准确界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科学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操作环节入手,给出了营改增试点背景下银行改进采购基础管理工作、了解不可抵扣的采购项目的具体建议。

2016年5月1日起,金融行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商业银行的采购业务,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向供应商采购银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银行采购业务不涉及增值税销项问题,仅涉及增值税进项,即向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进项税认证,所计入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银行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购业务在银行成本核算中主要体现在五大科目类别: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长期待摊费用。以招商银行2015年数据估算,上述五大科目类别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接近20亿元。这意味着,采购业务做好营改增工作,一年可降低20亿元税负成本,也即可以增加20亿元利润。因此,对采购人员来说,营改增试点工作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体现采购价值的一次机遇。

一、识别两种纳税资格: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生产型销售额为50万元,非生产型为8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为500万元)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般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采购面对的供应商大多数为一般纳税人,偶尔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时,若对方可以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计入银行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采购人员要对正在合作的和潜在的供应商进行一次纳税资格普查,增设一个信息字段,摸清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为今后的采购项目做好准备。

二、知晓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二者相抵即为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三、区分两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之前,供应商无论开具何种发票,银行一律全额计入成本,这部分成本与银行计提缴纳营业税没有直接关联。营改增之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两种发票对银行成本的影响截然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分列,价款部分计入银行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银行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全额计入成本,没有抵扣的作用。因此,银行采购应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方可享受增值税抵扣的红利。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四种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一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三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四是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供应商提供这四种凭证,银行也可用来抵扣进项税。

四、将不同采购报价调整为可比对价格

营改增之前,同一采购项目面临多家供应商竞争性报价的时候,银行采购仅需关注报价高低和支付时间。营改增之后,则不仅要关注这两项因素,还要关注供应商纳税资格、报价构成和提供发票的种类,将不同采购报价调整为可比对价格,然后再进行价格评审。

(一)供应商报价价税分离,且全部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同一采购项目而言,若多家供应商均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报价可分为价格部分和增值税部分,则无须比对增值税部分。

可比对价格 = 供应商报价中的价格部分

(二)供应商不予配合,全部提供普通发票

若多家供应商均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其报价要全额计入银行成本。

可比对价格 = 供应商含税报价总额

(三)部分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种情况要将供应商报出的含税报价调整为可比对价格:

含税报价总额

公式中的6%为银行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率,12%为银行需要缴纳的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的税率之和。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下列情形可分别为:17%、13%、11%、6%、3%、0%不等。

17%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3%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自来水、煤气等,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1%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房产租赁、建筑、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服务等,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6%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0%适用于供应商提供普通发票的情形。

五、改进采购基础管理工作

(一)采购文件

银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对外发出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报价由不含税报价与价外增值税两部分组成,以便评标或谈判专家进行准确合理的价格评分。同时要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不可偏离条件,要求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在实施分散采购项目时,采购人员也要问清楚供应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能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谈妥价格后,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

银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或采购框架协议,是执行采购与供应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合作基础。针对营改增的要求,采购合同应要求供应商明确所承担的税种和税率,明确提供发票的种类和时间,厘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执行环节出现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发票抵扣认证

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180天之内办理抵扣认证,超过期限不能作进项税抵扣,也不得返还供应商作废并重开发票。因此,采购人员要特别关注供应商开具、送达发票的安全性和时间要求,收到发票后要按照本单位财务及税务管理要求,及时办理抵扣认证。

六、了解不可抵扣的采购项目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布的制度规定,有一些采购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一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是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三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采购人员在实施上述不可抵扣的采购项目时,要按供应商的含税报价总额进行价格比对和评价,并可以接受供应商开具的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银行采购人员实施具体采购业务时要把握的总体要求是:选择供应商时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要做到应抵尽抵,如此才能控制好采购成本,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银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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