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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工程合同书,权利行使有依据,权益实现有保障 ——某混凝土工程欠款纠纷案解析

2024-04-20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2期

作者: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徐江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四川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工程局某公司西南分公司。原告从2009年2月22日至2009年4月4日期间为被告承建的成都市某农贸市场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2009年3月1日,被告以委托书的形式对相关混凝土供应事宜进行约定。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应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混凝土工程价款后,一直拖延支付剩余价款504495元。

原告负责销售的经理对本工程的回款工作跟进了两个多月,但被告对其一直不予理睬,找到公司让找项目部,找到项目部又让找公司,并扯皮说工程当初没有签订合同,以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进行拖延推诿。原告无奈,遂委托律师拟以工程欠款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

作为原告单位的法律顾问,笔者接办了此案。接案后,笔者以原告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于2009年6月24日向被告方发出了律师函,并与被告方项目经理取得进一步联系,通过对其进行说服和协调工作,被告方承诺按律师函提出的还款计划在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结清工程尾款504495元、原告做出不起诉的书面承诺。经过笔者的诉前协调,被告方最终于2009年7月3日一次性向原告付清了尾款。本案不到10日便得以顺利解决。

法律评析

法律的说服和协调工作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对于本案,一开始被告方对原告拖延的重要理由就是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当笔者问及原告方销售经理当初为何没有签署合同书时,得到的回答是当时考虑到工程项目不是很大,双方关系又很熟,再加上某工程局是大单位,不会为这点小事扯皮。针对此,笔者向被告方项目经理进行了认真耐心的沟通协调和说服工作,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告知其“合同”和“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并向其仔细讲解了《合同法》上合同实际成立的理论和合同无效和合同生效的原理,同时告知其即使打起官司被告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最终,被告方项目经理认可了笔者所讲述的法理依据,表示将在原告做出不起诉的书面承诺后3日内结清工程尾款。

虽然从法律上讲,没有合同书合同可以照样成立,但合同的签订仍然是当今工程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合同编制和签署好了,至少可以避免很多说不清楚的扯皮。同时,合同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不依靠物质载体而存在,但合同书却是证据材料,它承载着合同关系,是诉讼(仲裁)中的重要武器。因此,作为项目相关方,绝不可因“工程不大”或“关系很熟”而不签合同书。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建议,在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准确把握合同关系与合同书、签订合同与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概念,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灵活运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书面合同是诉讼(仲裁)时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应尽到签约管理、履约管理的必要义务,以确保权利能有依据地行使、权益能有依据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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