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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如何助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工作

2024-04-23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1期

作者:湖州市招标投标协会课题组


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有关政策法规已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行为提出了一系列从业规定或行为准则。在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大背景下,近期,安徽芜湖、浙江嘉兴等地市行政监督部门相继印发规范性文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先后出台诚信创优自律制度,用于推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工作。可以说,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诚信评价已视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面对这一趋势,行业协会应当怎么做,本文试提出若干建议,以供同行同仁参考。

一、精准定位,把握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的切入点

招标投标协会(简称“协会”)是由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采购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招标采购行业组织,是经过政府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不仅是连接政府、企业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部分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规定: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可见,协会在反映企业诉求、传递政策意向、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应当承担责任并发挥重要作用。

1.积极响应。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诚信评价的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宣传招标代理诚信评价的意义和作用,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崇尚职业道德,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诚信实践和创优培训,促使招标代理类会员单位无条件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投入诚信评价的实践行列。

2.大力支持。就是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协调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做好诚信评价过程中诸如事前调查、文件起草、诉求反馈、会员征求、统计分析、公约签署、激励诫勉等力所能及的工作,配合诚信评价的各项工作实施到位。

3.严于律己。就是要依据《章程》,立足于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招标代理类会员单位诚信守法的激励机制与失信违规的惩戒机制,帮助招标代理类会员单位增强诚信创优能力,为行政监督部门主推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夯实基础。

究其实质,在政府部门组织的诚信评价体系中,协会从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与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委托授权做好相关工作,是一个响应者、参与者和服务者;而在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协会是依照《章程》行使行业自律评价职权的主持人、牵头人和责任人。

二、明确重点,找准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的突破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涉及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场所、交易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以及社会其他人,环节众多,构成复杂。协会只有把握重点,理解内涵,才能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各个击破,创优制胜。

(一)把握纳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体系的基本内容

这是协会服务于诚信评价的最起码要求。概括起来,是要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落实代理机构责任,提供代理行为信息”。

一是落实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把诚信评价体系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具体而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业务。在当地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先进入当地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并践行行业自律规则。招标代理机构受理项目后,应依法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格按照相关代理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规定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和备案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项目组,并于事前报备。项目负责人应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并熟知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二是构建代理行为信息平台,根据诚信评价体系的规定,全面、及时、真实地填报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而言,①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立卷归档及落实情况等。②市场行为内容,包括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合同签订和履行,代理项目进场交易,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无违规、违法情况等。③社会信誉内容,包括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在当地招标代理的业绩及履行依法纳税情况,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情况,企业所获荣誉情况等。

(二)明确评价招标代理机构诚实守信行为的重要节点

诚信评价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因此,招标代理机构除了明确以上基本内容外,更重要的是把握行业服务的“底线”。以下三类不良行为必须杜绝,且应当确保不扣分、无投诉。

一是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在申请资格复审或者信用评价时弄虚作假;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而无法执行,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依法公开招标工程,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招标;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承接业务或擅自毁约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一般不良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示范文本;未按照规定将招标采购文件向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擅自修改已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采购文件,或者擅自修改已经过招标人同意的工程招标代理评标结果报告;发现政府投资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按规定时间响应承接业务或履行合同义务;被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但尚未达行政处罚程度);收标后,开标前,封存的投标文件出现破损;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进入交易中心评标室的从业人员与预先报备的经办人员不一致;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非交易系统原因的重大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招标文件中投标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项目经理等级、报名时间、资格审查时间、保证金、业绩条件等关键内容填错;拒绝投标人正常投标报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报名或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继续接收投标报名资料或投标文件;接受未按要求时间密封、提交的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或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私下接受投标人报名资料,造成对确定正式投标人不公正等。

三是轻微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数据库中基本信息录入不完整或更新不及时;据查实存在有责投诉;进场代理的招标工程无招标人、评委会评价意见或招标人、评委会周期信用合成分在规定标准以下;同一交易文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审查、备案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被退回修改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进场代理工作人员未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着装或挂工作牌;项目组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场;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将标书带出评标区或保管不善;未指定招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或中途离场等。

(三)了解实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的运行机制

协会应当帮助招标代理机构了解诚信评价机制谁来主抓,谁来参评,做到整个运行过程心中有数,并了解救济途径。

一要了解谁来主抓。要了解实施诚信评价的部门及职责。一般来说:建设部门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主要牵头建设和管理本区域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会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标准、评价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日常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对代理机构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交通、水利部门依法对从事本行业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对交通、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诚信评价的协调与监督职能,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对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价。协会主要协助公管办等部门做好诚信评价的宣传与服务工作,对招标代理类会员单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并鼓励其诚信创优。

二要了解谁来参评。要知晓有哪些相关人参与诚信评价工作。一般说来,诚信评价遵循“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诚信评价主体为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交易中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及交易中心一般按照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分类评分。招标人一般根据人员配备、公告发布、招标交易文件编制、办理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开评标等方面分类评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根据交易文件编制质量、服务态度、协调能力、问题处理及时性与合理性、执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分类评分。诚信评价一般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方式。

三要了解救济途径。协会是招标代理会员的“娘家”,也是政府与会员单位的“桥梁”,理应维护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在动员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响应、严于律己的同时,还应当提醒招标代理机构自我保护、依法维权。招标代理机构对诚信评价公示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常规情况下,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职能处室的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上述相关部门申请复评;对市交易中心的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市公管办申请复评;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评价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对其他评价主体有异议的,向相关评价主体或其主管部门反映。

三、优化服务,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的自觉性

2014年4月,湖州市曾做过一个关于招标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的调查。调查显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的主要表现依次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资料或情况;突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限定标准,恶意压价争取代理项目;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在代理项目中代理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不具备招标代理的资格与能力等。为此,狠抓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协会责无旁贷。协会如何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建设过程中优化行业服务,下面有三点建议:

一要完善行业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协会要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动向,力争将更多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这个社会组织,参加诚信创优活动,从而全方位、更有效地推进招标采购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要颁发统一的行业引导规则。在现有已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或行为规则的基础上,再细化完善招标采购自律规则及相应的处罚规定,以约束行业组织成员的招标代理行为。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系统引导,对其企业发展注入全面关爱,从而实现“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自律机能。

三要建立统一的评价制度。根据政府部门的诚信评价体系的总格局,助推行业协会诚信创优活动,对优秀会员予以行业认可,对模范典型进行点赞褒奖,对不良行为实施批评惩戒,从而推进整个招标代理行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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