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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未经验收即用于工程 出现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均不能免责

2024-05-05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1期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郝利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1日,原告A县水利局与被告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县水利局将综合楼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施工,工程价款4000余万元,工程于2008年5月23日开工,2009年6月10日竣工,建筑材料由发包方提供并经承包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如期开工,A县水利局亦如约提供钢筋水泥等建材。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建筑公司基于A县水利局的要求,未对每批建材进行检验。2009年6月10日,工程按期竣工,但是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A县水利局要求B建筑公司对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B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建材质量不合格导致,坚持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A县水利局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A县水利局拒绝被告建筑公司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因此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要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在原告拒绝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未坚持履行合同义务,不再对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检验,也属违约行为,亦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1.被告对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30%修复费用;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县水利局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由A县水利局提供并经B建筑公司验收后投入使用。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因此,A县水利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提供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A县水利局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拒绝B建筑公司进行检验,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即使建设单位拒绝施工单位进行材料检验,施工单位也应当坚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检验,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本案中,B建筑公司未坚持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次要责任。

律师提示

在工程实践中,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主要建筑材料,即所谓的“甲供材”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无论是建设单位甲供,还是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并在使用前依法进行质量检验。如果在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仅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后续使用,相关责任方还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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