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竞赛项目应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补偿款 ——对一起拒绝支付设计补偿款案件的分析
2024-12-28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5年第11期
作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白如银
案 情
2012年6月,RF公司发布《招标说明书》,载明:招标设计内容为某交流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投标设计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报名参赛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境外单位应与国内设计单位结成设计单位联合体参赛;参赛单位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报送设计成果,符合本次参赛设计任务书要求的确定为有效方案;对有效参赛单位均支付成本补偿40万元(含税);将与中选方案的一方签订某交流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合同。2012年7月6日,BC公司向RF公司寄出投标承诺书、投标公函、授权委托书。2012年8月24日,BC公司派员向RF公司展示交流中心项目的设计成果(模型、文本、多媒体),并进行PPT演示汇报。2012年12月18日,RF公司确认ZB公司中标。2013年7月12日BC公司发出催款函,2013年8月15日发出律师函,其内容均要求RF公司支付投标“成本补偿款40万元(含税)”。2013年9月30日,BC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RF公司支付BC公司投标成本补偿款4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经调查和审理后认为,BC公司按照RF公司要约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履行了要约义务,并且向RF公司展示了设计成果,应视为有效参赛单位。虽然BC公司没有中标,但是根据招标说明书的约定,RF公司应对有效参赛单位支付成本补偿款40万元(含税)。因没有约定支付成本补偿款的时间,故本案确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应从BC公司主张付款之日起(即自2013年7月12日)计算。依照《合同法》第14条、第16条、第109条规定,判决RF公司向BC公司支付成本补偿款40万元(含税)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RF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有两点: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招标设计任务书》第4项要求:“设计单位现提供三个初步规划设计方案供我方讨论,确定后再做深入设计”,以及第4.2方案要求:“要求在出正式方案前提供不少于2个规划方案供比较选择,经过讨论确定后出正式文本。”但BC公司仅提供了一个方案,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RF公司无须全额支付BC公司投标成本4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对此答辩意见一审判决中并没有考虑。二是BC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标的参赛资格。
BC公司答辩称:首先,BC公司与RF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且BC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RF公司曾发送过两个版本的设计任务书给BC公司,并明确指示按照其中之一的《规划招标任务书》来设计方案,该份任务书并没有要求BC公司“在出正式方案前,提供不少于2个规划方案供比较选择”,并且在2012年8月24日BC公司如期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RF公司也没有对规划方案的份数提出任何异议。其次,BC公司系有效的参赛单位。BC公司向RF公司提交了《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该证书没有区分甲级、乙级),明确承担业务范围是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编制,本案所涉及的规划设计在该业务范围之内,BC公司如实提供资质,不存在隐瞒和欺骗,如RF公司对资质有异议,理应在收到投标文件时提出,拒绝BC公司参与投标。但RF公司从接收投标文件到与BC公司沟通设计方案,再到接收规划成果、听取汇报,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异议。另外,BC公司在一审时,也提交了甲级资质证明,足以证明BC公司是有效的参赛单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BC公司系于2008年12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于2009年8月3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于2013年11月19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甲级。
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BC公司的资质是否符合RF公司招标参赛资格的问题。BC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在2013年11月18日前承担的业务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RF公司在审核报名参赛资质时应该清楚BC公司是否有参赛资格,如RF公司认为BC公司不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或者BC公司没有与国内设计单位结成设计单位联合参赛,有权决定其参赛资格。由于RF公司同意BC公司参赛,且BC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甲级,因此,应认定其资质符合RF公司招标参赛资格。(2)关于RF公司应否支付BC公司投标成本4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5315元的问题。BC公司已作为RF公司“某交流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招标参赛的有效参赛单位,履行了“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报送设计成果”的义务,根据RF公司在《招标说明书》中“对有效参赛单位均支付成本补偿40万元(含税)”的说明,RF公司应支付成本补偿。但RF公司没有支付,有悖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C公司要求RF公司支付补偿40万元(含税)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延期付款利息有理,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 析
1.招标人对未中标的设计方案予以补偿具有合理性。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分为设计方案招标选择中标设计方案和设计承包招标选择中标设计单位两种类型,无论哪一类,其竞争的关键都是设计方案的优劣和设计团队的素质能力,而不是设计服务费用。工程设计为智力密集型工作,投标人需要先期投入大量的人财物来创作设计投标方案,还要采用设计效果图、展板、模型、多媒体演示文件等方式表现其设计方案,还可能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需要付出一定费用,如果没有中标则其损失较大。另外,招标人除采用中标设计方案外,还有可能采用未中标方案的部分设计构思或设计成果,此时需要考虑补偿一定的投标方案编制费用。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不管中标与否,招标人一般都要给予投标人一定数量的补偿费用,作为对投标人编制、递交有效投标文件以及其设计方案可能会被使用或部分使用的经济补偿。
2.招标人对未中标的设计方案予以补偿的法律规定。投标人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的费用,但是对于设计招标项目应考虑给予未中标的设计方案一定金额的补偿,这是国际惯例。如《FIDIC招标程序》在“3.1.3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如果对那些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给予某些补偿,则应将该笔金额通知他们。如果不给补偿的话,应说明与编制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一些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在该条项下解释:“如果投标人为了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必须进行研究或进行概念设计的话,可考虑给予他们某些补偿。在‘设计、建造和转让’项目或‘设计、建造和运营’项目中情况常常如此。”
目前我国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上述规定内容比较宽泛,在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的确定上存在很多争议,笔者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量化指标。当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具体细则,如《台州市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补偿费”,并明确了补偿费组成和分项费用参考标准。
3.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约定支付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招标项目,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人需要依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特点,对于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是否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及其补偿对象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第一,在补偿范围上,对于邀请招标项目,因邀请的投标人数量有限,原则上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设计方案,都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公开招标项目,一般投标人数量众多,可以对补偿的范围进行限定,比如:限定为投标文件通过评审,综合评分排名前三的未中标人。第二,补偿金额主要是编制工本费(如制作设计文本、效果图、多媒体及模型等所需要的费用)及设计咨询费(即适当的方案设计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金额由招标人合理确定。第三,招标人可以向每位未中标人等额支付投标补偿费,也可以视投标方案的优劣分档设置投标补偿费,数额不等,比如:按照综合评分高低依次递减补偿金额。
启 示
1.为了鼓励投标人在投标设计立意、构思、设计方案优化等方面投入力量创作出优秀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对未中标人支付合理的投标补偿费用,还可在此基础上设置评选优秀设计方案,并予以奖励。另外,招标人可通过资格预审,从众多的设计投标申请人中择优选用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经验的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投标,既可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众多承担过高的投标补偿费用,又可以从最优秀的设计人中选择尽可能多的优秀设计方案。
2.设计补偿方案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应明确补偿的金额以及不予补偿的情形,如可明确未递交设计方案或递交的设计方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予补偿。关于金额,如规定凡达到要求的设计方案,均补偿同等金额;或者按照综合得分高低,依次递减给予补偿,如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除此之外,最好明确补偿的原因,还可以与受补偿单位签署一份协议,明确招标人可以今后使用其设计方案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