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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不具有法定设计资质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被判无效

2024-05-07 来源:2015年第12期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郝 利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0日,某市供电局(原告,反诉被告)和某设计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设计公司承担某市供电局供用电技术服务中心工程设计,设计证书等级甲级,某设计公司应向某市供电局交付全套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设计收费为人民币30万元,设计费按进度分六次付费。

合同签订后,某市供电局向某设计公司支付了定金和设计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某设计公司向某市供电局交付了设计图,该图纸上的出图单位为某设计公司。2008年4月5日,某设计公司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认为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某市供电局在建设单位确认栏盖章。因某设计公司没有取得任何设计资质证书,其在签订设计合同后,和具备甲级资质的某工程顾问公司签订《设计项目合作协议》,由某工程顾问公司负责施工图的设计工作。某设计公司提供了某工程顾问公司设计的图纸,但图纸上没有某工程顾问公司的盖章。

某市供电局于2009年12月16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某设计公司返还收取的设计定金和进度款人民币8万元;2.某设计公司按定金罚则向某市供电局赔偿1倍定金人民币4万元;3.诉讼费由某设计公司负担。

某设计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某市供电局支付已到期的设计费人民币8万元;2.诉讼费由某市供电局负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至今没有取得任何设计资质证书,属不具有资质证书承揽设计工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考虑到被告(反诉原告)为完成施工图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原告(反诉被告)对合同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决:1.某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市供电局返还设计定金及进度款人民币5万元;2.驳回某市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某设计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首先,某市供电局、某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某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设计公司是设计人,设计证书等级为甲级,而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某设计公司并不具备任何设计资质,因此,涉案合同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合同。

其次,设计合同无效后,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合同因某设计公司没有相应资质而无效,某设计公司明知其没有设计资质而仍然与某市供电局签订涉案合同,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某市供电局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对某设计公司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应对涉案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某设计公司应予返还某市供电局已支付的款项。但是某设计公司确已就涉案工程完成了大量的图纸设计工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且某市供电局也应当对合同的无效承担次要责任,某市供电局应当与某设计公司按照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过错大小,共同分担涉案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设计公司向某市供电局返还5万元。

律师提示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均应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有关企业未取得法定的资质证书即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活动,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其签订的合同也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是违法行为,不仅签署的合同无效,而且可能会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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