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货物招标采购评标方法的选择
2024-12-28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5年第10期
作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徐小汀
一、货物招标采购法律适用及评标方法适用性的政策性规定
(一)石化行业货物招标采购法律适用
区别于工程施工类、服务类项目,石化行业生产建设及工程项目所需物资采购属于货物类项目范畴。除了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采购标的物是否为工程建设项目下货物,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简称七部委27号令);根据采购原产地是否为中国关境外、并属于机电产品范畴,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14年1号令)(简称商务部1号令)。
为规范评标活动,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于2001年7月发布实施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令)(简称七部委12号令),2013年对九部委23号令进行了修订,对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定标做了详细规定。
(二)评标方法适用性的政策性规定
评标方法,是评价投标价值高低、投标方案优劣、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方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九条界定了评标方法范畴,“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九部委23号令基本沿用了七部委12号令的描述,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进行评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即确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两种评标方法。
二、主要应用的三种评标方法概念及特点介绍
石化行业物资需求复杂,既包括一般生产建设所需的大宗通用产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非标订制货物。在日常招标采购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是被广泛应用的三种评标方法。这三种评标方法名称相近,但概念和特点却截然不同。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概念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须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特点
此种评标方法对商务条款、技术条件等非价格评价因素的负偏离不进行任何折价,仅进行定性的合格性评价,即仅评定合格与否,不评价优劣;对于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所做的价格调整仅仅是对于投标报价的修正或调整,非价格因素在评标价中权重为零。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时,正确无误的投标价即为评标价,同时也是中标价及合同价。此种方法操作步骤极为简单,只要技术评定合格,报价不存在修正或调整,价格低的即为中标人,因此在货物招标中也称之为“一步法”。
(二)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A、最低评标价法
1.概念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等。
2.特点
此种评标方法应用的前提,是在招标文件中即对于技术、商务重要条款(参数)进行*标注,并注明不符合任一项重要条款(参数)将导致投标被否决;其次对于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进行标注,对商务条款、技术条件等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允许偏离范围进行界定,并确定折价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允许偏离条款数,超过条款数量上限将导致投标被否决。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除了进行符合性检查外,还需进行商务评议及技术评议(合格性评价),之后的评标价格的计算,除了包括针对投标报价的算数修正、缺漏项调整、不同价格条件调整外,还须包括技术、商务等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偏离调整加价,根据优劣对非价格评价因素进行折价并对最终评标价格进行排序。采用此种评标方法,非价格因素在评标价中占有一定的权重,正确无误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及合同价,但一般不等于评标价。此种评标方法既设定了商务条款、技术条件的合格性评价标准(重要条款/参数),又从优劣评价的角度规定了允许偏离的范围和标准,体现了非价格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中应用极为广泛。
B、综合评估法
1.概念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等组成。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并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
七部委12号令对于综合评估法描述与商务部1号令类似,“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表述比较概括,并未提及办法的组成、未细化评价内容,相比而言,商务部1号令的表述更为完整、清晰。基于此,本文将按照商务部1号令对于综合评价法的解读定义综合评估法。
2.特点
与前两种评标方法不同,此种评标方法采用打分的形式(多位百分制),以分值而非货币的方式表示评价值。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必须约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设定价格参照值,同时需要确定投标价格的评价函数和非价格评价因素的评价函数,由于涉及评价因素较多,往往还需要设置不同等级的评价因素及相应的权重分数,在针对每个投标人、每项因素完成打分后,通过加法求和或乘法求积计算出综合评分,最后排序确定优劣。采用此种评标方法,非价格因素在评标价中能够占有较大的权重。但由于此方法需要罗列所有评价因素并赋予分值及权重,编制和设定标准和细则需要花费较大精力;如果评标因素、权重设置不合理,将会对评标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背离采购初衷。实践操作中,综合评标法在某些追求优越性能的复杂、大型成套设备招标评标中应用较多。
三、评标方法选择的原则和方法
在评标方法适用性的政策性规定中,往往以采购货物技术性能标准统一性、工艺复杂程度等项目条件作为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实际操作中,针对某一具体招标项目选择评标方法时,仅凭项目条件确定评标方法是不够的,还应至少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考量,包括从需求角度确定评审的非价格评价因素构成,从供给角度确定以上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性,最后根据差异性大小确定非价格评价因素的权重,再行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一)确定非价格评价因素构成
非价格评价因素,即报价以外的影响评标结果的因素,包括评定投标是否合格以及评价投标优劣的具体内容。对于一般货物招标评标,可以包括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质、技术规格、可靠性、交货期、服务等商务或技术、可量化或不可量化、重要或一般等一系列内容。由于可评价内容五花八门,招标人在确定非价格评价因素构成时,需从需求角度出发,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使得所有非价格评价因素能全面地体现采购需求和采购目的:一是关注评价因素内容与采购需求及目的的相关性,只有与招标采购需求紧密相关的内容才应列为评价因素,即“如果不将某项内容列为评价因素,采购目的将无法实现”;二是关注各评价因素的关联性,尽量避免各因素内容重复。
(二)确定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
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因素本身的可变性。某些因素相对可预知,变数较小,比如销售业绩、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等内容往往一定时期内变化波动有限,招标人能通过调研、考察或信息收集取得;某些因素则相对不可知,变数较大,比如设计方案、非标设备的性能水平等,招标人难以根据经验或者现有信息进行预测。
其二是从供给的角度考量每一项非价格评价因素在投标人之间的差异。这需要招标人对于供求市场有一定的了解,虽然招标人难以掌握所有潜在投标人情况,但尽可能明确非价格评价因素在各投标人间的差异大小,对于下一步设计权重乃至选择评标方法将大有帮助。
(三)确定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
确定并合理分配权重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原则上,对于相对可预知、变数较小的因素,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缩小投标人之间差异,或者直接设置为合格性评定内容(不设定任何评价权重),或者相应设定较小的权重。对于不可预知、变数较大的因素应赋予较大的权重,特别是当该项评价因素与采购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比如设计方案、性能水平等),高权重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将起到积极引导作用。某些评价因素虽然极为重要,但如果各投标人之间差异不大,也可降低其权重设置或者不设置任何评价权重。
综上所述,对于具体招标项目,在选择评标方法时,首先要围绕采购需求和目的确定非价格评价因素的构成,对每项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性进行判断,根据差异性大小确定是否给予权重及如何分配。如果非价格评价因素总体权重较大,比如非标货物招标采购项目包含设计方案、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重要内容且对于采购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概算约束较松的情况下,可考虑选择综合评估法;反之,如果非价格评价因素总体权重为零,比如大宗同质商品采购,技术标准统一且各投标人及产品差异不显著,则可考虑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果对于非价格评价因素设置了一定权重,可选择最低投标价法。
四、建议
在实践操作中,除了依据以上原则选择确定评标方法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选择的时间点。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往往是招标准备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因为依照法规要求,各项非价格评价因素及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应在制定招标方案或者最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完成。
2.考虑完善不同评标方法所需的工作量和招标人自身的编制能力。相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综合评标法评标无疑需要招标人具备更为系统和全面的标书编制能力,对招标人及招标机构要求较高。
3.考虑招标项目整体的时间约束和概算约束。如采购时间紧迫、概算要求严格,采用最低评价法相对于采用综合评标法更能体现价格优先的采购原则。
4.在明确各项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的同时,须遵守相关政策性规定。由于不同评标方法适用法律对商务、技术权重有不同的上限规定,在确定各项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数值时,应特别注意技术、商务类权重加总后在上限以内,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如庖丁解牛,能够有效地提升招标质量、提高招标采购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实践中,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当招标时间约束和概算约束紧张的情况下,面对复杂项目,通过做好供求条件研究,完全可以通过合理设定合格性评定内容及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巧妙应用评标方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招标项目,最终实现采购需求及采购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