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模式下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2024-12-28代建制模式下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吴振全
案例简介
某大型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医院方作为建设单位,资金来源为全额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医院方批复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前期阶段,医院方作为招标人组织完成了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此后不久,该项目转而实施代建制模式,由地方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代建委托人,由专业化的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受托人,医院方则作为使用人。三方签订了代建委托合同,由地方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使用人共同委托代建人。在后期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与监理招标中,医院方指出,既然项目实施代建制模式,理应由代建人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而医院方角色已经转变为使用人,不应再承担招标人责任,并享受招标人权力,也不应再履行招标人义务。但代建人认为,项目批复中医院方是建设单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既然作为建设单位,医院方就应作为招标人,其招标人的角色不可随意更改。为此,双方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
案例问题及分析
问题1:案例中医院方和代建人关于招标人角色的看法,谁的观点正确?
分析:上述案例中,代建人的观点是正确的。项目由医院方发起立项,立项文件批复医院方作为建设单位,就标志着其角色以及对应的主体责任已经锁定,不应随着项目实施模式的改变而变化。《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角色一经确定,就不能转换。上述案例中,项目显然是由医院方提出建设的,而后来代建人转变为招标人角色,明显缺乏法律支持。
问题2:代建制模式下,应如何做好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代建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如何科学分工和高效协作?
分析:代建制模式下,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应秉承建设单位授权为委托代建人的方式予以执行和分工。就招标活动而言,代建人可以在一些必要的环节代替招标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责任、义务和权力均可由代建人代为行使,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分析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程序或行为的性质。如开标会上,招标人代表应由招标人拟派;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应为来自招标人单位的在职人员。但在现场踏勘环节,代建人则可代替招标人组织进行。此外,所有签章手续均应由招标人完成,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的公章。
问题3:代建人主体地位的局限性如何?
分析:代建人作为实际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单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其并非项目的立项单位,也不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故其无法完全承担建设主体的责任,并行使建设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目前,代建人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其开展工作的程度与过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与约定。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专业化的管理人,代建人实施管理过程对权力、义务、责任的深度依赖与其主体地位缺乏立法保障而导致其权利、义务、责任受限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作者单位: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