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浅析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投标保证金的抵销
2024-12-28从一则案例浅析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投标保证金的抵销
一、案例介绍
2016年5月17日,A公司汇款35000元给B公司,作为其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保证金。2016年7月18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通知A公司未在该项目中中标,但此后B公司一直未退还A公司的35000元投标保证金。2017年3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称,B公司未退还A公司3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但鉴于A公司在2013年尚欠B公司检测服务费2笔共11700元,在2014年至2016年尚欠B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19笔共23217.11元,两款共计34917.11元,双方互负到期债务,通知将应退A公司投标保证金与A公司未交服务费进行债务抵销。A公司认为上述两笔款项不能互相抵销,双方遂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程序上,B公司向A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是在A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之后,因此在本案诉讼终结前,均视为A公司向B公司持续主张权利。A公司收到抵销通知后其并无撤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据此可认定A公司对《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有异议,且该异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在实体上,B公司主张用于抵销的是2013年的检测服务费和2014年至2016年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34917.11元。对于2013年的检测服务费,B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有权收取该笔服务费,在A公司提出该笔费用已超出诉讼时效之后,B公司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该笔费用应何时支付以及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因此该笔债权并不是确定且无争议的债权,B公司无权主张抵销。对于2014年至2016年的招标代理服务费,B公司陈述其计算方法是根据商务规范书点对点应答及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标准等文件以及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自行计算的结果,双方并无进行结算,且该笔费用计算区间为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7月11日,涉案诉讼时间往前计两年的费用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可能,因此也不是确定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并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提出的抵销主张不能成立。
二、案例分析
1.关于抵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抵销权的行使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非不得抵销的债务。另外,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本案中,B公司对于应返还投标保证金给A公司并无异议,但B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A公司享有双方均认可的债权,且该笔债权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可能,不能认定为是到期且金额无争议的确定的债权,因此,B公司提出的抵销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债务抵销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相对方可以提出异议,但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或者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A公司在诉讼期间收到《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但仍向法院主张要求B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当于提出了异议。据此,B公司不能主张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抵销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启示
本案争议焦点是投标保证金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抵销问题,虽然本案未认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投标保证金可以抵销,但本案仍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方面,法院之所以判定B公司不能将应收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与应退投标保证金抵销,关键原因是该笔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为B公司单方计算结果,未得到A公司的确认,同时B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服务费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该笔债权不是确定且无争议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投标保证金是到期的、确定的且无争议的,是可以抵销的。
另一方面,对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如中标人经多次催收仍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先要求其对未交费用金额进行确认,同时进行持续的催收并完整保存相关记录,以便证明招标代理服务费债权确定无争议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为采取投标保证金抵销的方式提供支撑。
当前,国家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招投标领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及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采购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方市场主体共同来营造。(作者单位:国网物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