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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由一则招标人自行招标中标公示显现问题引发的思考

2024-10-24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14年第4期


     作者:高国民,南京林业大学;徐建峰,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例

 

某高校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校内自行招标的中标公示如下:

A3203教室装修工程项目中标公示[2013/12/2]

经2013年12月2日下午3:00在学院招办会议室开标、评标,初步确定“A3203教室装修工程项目(编号NYDZB2013184)”中标单位: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予公示。

有关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以上评标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三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我院招标办反映,电话:025-********,也可书面署名方式向学院纪检办反映,电话:025-********,逾期将不再受理。

中标单位于12月5日起至学院A号楼1112室招标办公室领取中标通知书。

 

南京*****学院招标办公室

2013-12-2

分析

这是一则高校小型工程项目自行招标活动中标公示的案例,从中不难看出中标公示所显现的主要问题,笔者下面就结合案例和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剖析,希望能为今后高校工程项目自行招标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与管理水平提供些许借鉴。

1.现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公示公告要求

高校作为招标人,其在学校内所进行的小型工程项目自行招标活动(原有地方文件规定,标明规模额度下项目可不进入有形招标市场进行招标而自行组织招标),会因为所用资金性质不同,其采购操作所依据的法规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招标活动中相关公示公告的要求同样也就会存在差异。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公示的要求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令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令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而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是依照本法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招标的招标公告,有全国性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而中标公示,尚没有全国统一要求的文件规定,主要依据各地方配套法规执行。此案例中的工程项目涉及使用资金问题经向该学校财务处查询为非财政性资金,故其自行采购招标活动应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操作。

基于此,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现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全过程中什么阶段会出现公告?什么时候会出现公示?前提先要弄清楚公示和公告的概念与区别。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示”的解释是:公布,让公众了解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而对“公告”的解释则是:作动词,通告,如以上通令***全体公民周知;作名词,如政府机关等向公众发出的通告。该词典关于“通告”的解释为:作动词时,即普通的通知;作名词时,即普通通知的文告。由此不难看出,公示与公告的主要区别为是否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一般招标活动启动时会出现招标公告,评标结束并产生结果后按照规定会有其结果公示。江苏省最新文件还规定,公示结束且没有异议问题,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还要进行相关中标公告。就公示问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8日下达的苏建规字【2013】4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件(简称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里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二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的第(六)款“中标候选人和拟中标人公示”明确要求:

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如下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

关于中标公告问题,该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关于中标人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规定: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

2.公示显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示的内容不完整

此案例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公示内容与江苏省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公示的内容相比明显不完整,仅列有拟定中标人名称一项,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名称、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其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等都未按江苏省现行文件要求进行同步公示,故而存在缺失,让公众无法充分全面地了解该项目招标过程的真实概况并据此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或意见。

(2)缺少公示后的公告

最新的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是2013年10月才下达的,本案中出现缺少公示后的公告,部分原因可能是相关方尚未有充足时间去认真学习和研究该文件精神,加之建设工程业内原有的招标操作程序与做法的惯性延续,过去那种公示兼代公告的做法已成习惯,同时也可省去一定的工作量和时间,所以大家可能会坚持过去的一贯做法。结合本案不难看出,地方新规还未能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且新旧法规规章履行交替通常会有一个适应和过度期,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此期间,相关部门明显缺少应有的职能监督与管理。

(3)中标通知发放随意

背景公示资料中关于中标通知书的发放问题,明显是过去工程项目招标程序操作习惯的延续,招标人未考虑最新相关文件关于公示、公告程序与时间的规定,在公示结束日当天就拟进行中标通知书的签发,操作显得较随意,也可以说是对现行法规规章的漠视。按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的要求: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即公告的同时签发中标通知书。该文件还明确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显然,过去的做法是公示结束且没有任何异议即可签发中标通知书。而现在要求在公示结束没有任何异议而进行结果公告的同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应大于3日。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案例公示仍紧卡过去习惯操作的时间节点并延用过去的错误做法(公示快要结束而未结束之时就发放中标通知书),这明显与新法规相悖,应予以纠正改进。

(4)公示公告概念混淆

由于人们对“公示与公告”二者疏于仔细比较研究,对二者的概念页经常模棱两可甚至模糊不清,因此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常会混淆使用,以致误认为公示结束等同公告结束,简单地认为公示、公告意思相近,都仅是让公众知道而已,差不多是一回事,往往认为公示期没有质疑或投诉等问题就可以发招标中标通知书了,这也是过去的常规做法。从背景公示资料中可以看出,招标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就告之中标人可以来领取中标通知书了,既未精确计算公示时间,也没有再将相关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之意,直接省去了中标公告这一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明文规定的程序环节。

3.因显现问题而引发的思考

思考一:选择性内容容易产生质疑

从背景公示资料可以看出,公示只有拟中标单位名称。当人们理清公示和公告的概念与区别以及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内容要求时,难免会误认为招标人不能公开其他现行文件要求公示的相关内容,或许有其他不可告人之目的,并由此产生质疑:公示的拟中标人是否是评委会评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有哪些?只有拟中标人名称而其报价为何不能公示?是否是因招标方相关当事人不熟悉现行法规规章所致?形成这样的结局是否有人为因素故意为之?虽然这些质疑很少及时反映到招标人处,但投标人会将质疑流传到社会,从而给招标人带来负面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向公众解疑的最优途径和方法即依法遵规适时公示相关现行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全部内容,以“三公”原则追求社会效益

思考二:公示公告程序合二为一违规

过去业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做法是招标中标公示期满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异议的话 ,就可以签发中标通知书了。过去招投标过程里的中标公示、中标公告两环节程序是合二为一的,让公示既达到征求意见的目的,也实现公告广而告之的目的,但最终结果如何公众并不尽知,所以公众的知情权存在缺憾,其原因主要是过去相关文件要求不够完善所致,因此建设领域相关新文件对此进行了完善。根据现行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精神,如果只有公示一个环节,而缺少公示后的公告环节,则说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程序发生了改变且明显缺失,故不符合规定。所以,要避免此类现象,就应加强工程项目自行招标工作的职能监管,严格履行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履行采购招标职责的行为,防止现行法规规章仅是写在书上、说在嘴上或挂在墙上而流于形式。

思考三: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违规

根据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精神,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和公告时间一致,而公告是指公示完成后的通告。背景公示资料显示,由于没有了公示后的公告环节,所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相对提前到公示期即将结束之时(过去江苏省建设厅曾有文件规定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但现规公示期为3日,通过严格计算,背景案例公示期还不足3日,因为12月2日下午评完标并上网公示,通知12月5日起便可以领取中标书了,显然是旧有惯性思维所致),而非公示期满后。笔者认为这种操作属违规之举,因现行文件规定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发放应同时进行,没有进行公告就单一签发中标通知书,是执行现行文件精神的遗漏与缺失,也可以说是对现行法规规章的亵渎。因此,要解决此类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工程项目自行招标的工作程序,其管理规章要力求精细化至每一招标环节和步骤,这样才能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在依法遵规的专业化轨道上稳步推进。

思考四:招投标缺少职能监督指导

职能监督,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它一般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行的监督,其指导可理解为职能部门给予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职能所及的专业指导。本案中背景公示资料问题说明,当前高校工程项目的自行招标过程缺少职能监督与指导,如有及时有效的职能监督与指导,其中标公示就不会出现明显缺少投标报价、其他候选人名单、评标结果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公示公告合二为一等不符合现行文件规定的现象。因此,在今后的高校工程项目自行招标管理工作中,应积极引入专业职能监督与管理指导,切实提高工程项目自行招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通过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高校工程项目之类的业主自行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方应努力做到与时俱进,力求将工程项目自行招标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环节都置于法律的阳光和有效的监督下,并切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注重学习培训,增强守法遵规意识;加强监督检查,避免违法违规重现;实施责任追究,切实规范自行招标。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弘扬工作正气,输出正能量,切实推进高校工程项目自行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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